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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1.05 期末考

(聽說是從下面抽幾題? 有機會被當的隔週有補考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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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簡答題 ♥ * 】 40%

一、(78司法官)

  乙為繼承人中之一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丙為乙之子。

  再下列情形下,能否對甲之遺產行使代為繼承權? 是分別釋答之。

  (一)丙為乙之養子。

  (二)丙為乙之子,已於乙死亡時拋棄對乙之遺產繼承權。

  (三)丙為乙喪失繼承權後所收養之子。

      甲
     /│\
    乙 丁 戊
    |
    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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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隆法院院長? 李慧兒

  基隆法院檢察長? 施慶堂

  法務部部長? 王清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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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約無效之效力如何?P.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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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213

*處罰未遂犯的理由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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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86

 

 甲、乙、丙、丁共有建地一筆,應有部分各為四分之一。

 甲、乙、丙未得丁之同意,亦未知會丁,即將該地全部出賣於戊。

 :(一)戊可否合法取得所有權?(二)丁可主張什麼權利?


答案可以合法取得依照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
詳情請洽小六法   

丁主張什麼權利 優先承購權 分割請求權 詳情請洽1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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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善意受讓之要件?是數不動產物權與動產物權受讓之法律依據? (20分)

二、甲竊取乙玉鐲,出售予善意丙,又出售於丁,乙發現,向丁請求返還,試問:

  (一)丙依據什麼規定主張取得玉鐲所有權?

  (二)距玉鐲被盜尚未屆滿兩年,乙向丁請求返還玉鐲有無理由?

  (三)丁以五萬元向販玉商人丙購得,丁可主張什麼權益?

  (四)丁拾得丙遺失玉鐲報警六個月後無人認領,丙在遺失後八個月時得否向丁請求返還玉鐲? (40分)→這什麼鬼一 一a

三、就他人以登記之土地可否因時效取得地上權? 又因時效完成而登記為地上權人者,對於土地所有人應否支付地租? (20分)

四、試述不動產所有權與動產所有權之時效取得要件? (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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