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簡答題 ♥ * 】 40%

一、(78司法官)

  乙為繼承人中之一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丙為乙之子。

  再下列情形下,能否對甲之遺產行使代為繼承權? 是分別釋答之。

  (一)丙為乙之養子。

  (二)丙為乙之子,已於乙死亡時拋棄對乙之遺產繼承權。

  (三)丙為乙喪失繼承權後所收養之子。

      甲
     /│\
    乙 丁 戊
    |
    丙

Ans:(一)1.否定說:24院1382 23上字3237

       2.肯定說:司法院釋字第57號,第70號

       3.小結:基於完全收養之法哩,養子女應與養父母之父母發生親屬關係,應認為養子丙得代為繼承權。

    (二)1.代位權說:丙之代為係繼承乙之權利而來,丙既已拋棄對乙之繼承權,自不能代位乙繼承甲之遺產。

       2.固有權說:丙於乙死亡,係以自己固有乙權利直接繼承甲,丙拋棄對乙之繼承權,不妨其行使代為繼承權,繼承甲之遺產。

    (三)1.否定說:基於被代為繼承當時,既已出生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因具有繼承期代之故,固有其代位繼承權,然於被代為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以後,所生子女(收養之子女)因無期待,故不能代位繼承。

       2.肯定說:宜已被繼承人死亡為準,不已被代為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為準,繼承人失權後在懷胎或收養,子女仍得代位繼承。

       3.區別說:繼承權喪失後所收養之子女,有無代位繼承權,專依是否代為繼承而收養,如繼承人尚有其他子女可以代位,不妨肯定。及之,繼承人若無其他子女,法院可依民法§1079第五項第三款不認可其收養。認為收養契約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4.小結:採肯定說為當

 

 

 

 

 二、繼承回覆後請求權取得時效之關係,真正繼承人行使權利,表見繼承人得否已取得時效,加以抗辯?

Ans:(一)肯定說:認為物權上所有權取得時效,不因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時效而受影響,旨在保護交易安全。

    (二)否定說:認為真正繼承人之保護優先於表見繼承人。

           1.無償占有人通常係自始或嗣後惡意,惡意不應受保護。

           2.民法§1146條應為物權法之特別規定。

           3.我國民法採「當然繼承」主義,繼承人未必知悉其權利求侵害, 並未怠於行使權利。

           4.外國立法例均明定受侵害人優先受保護。

 

 

 三、對於自命繼承人處受領財物之第三人,真正繼承人可否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

   真正繼承人→表見繼承人→第三人

   取得時效: 動產: 五年

         未登記不動產: 惡意 20年

                 善意 10年

Ans:(一)否定說:應行使物權個別請求權(第三人與繼承權無關)

    (二)肯定說:避免真正繼承人須向表見繼承人起訴係勝訴後再對第三人起訴,不如直接承認,第三人得為繼承回復請求權行使對象。

 

 


 

【 * 選擇題 ♥ * 】 60%

1、除配偶 (1)父母 (2)祖父母 (3)直系血親卑親屬 (4)兄姐

 (a)1234

 (b)3214

 (c)3142 ( 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姐→祖父母 )

 (d)1324

 

2、兩岸人民 (67) 其所得不能超過

 (a)100

 (b)200

 (c)300

 (d)400

 

3、第一順位死亡,誰可以代位?

 (a)卑親屬

 (b)祖父母

 (c)兄姐

 (d)父母

 

4、

 (a)繼承權被侵害

 (b)

 (c)

 (d)以上皆是

 

5、分割遺產

 (a)分別

 (b)共同

 (c)

 (d)準

 

6、事實上的夫妻或夫妾

 (a)無相互繼承權

 (b)由夫生前酌給遺產

 (c)法無明文規定

 (d)以上皆是

 

7、喪失繼承

 (a)刑事宣告

 (b)變更

 (c)詐欺

 (d)以上皆是

 

8、掃地出門

 (a)

 (b)書面

 (c)法公証

 (d)以上皆是

 

9、Mr.楊 死後娶妻 人工生殖

 (a)保障人工生殖

 (b)保障夫妻

 (c)保障子女

 (d)以上皆是

 

10、繼子女 v.s 繼父母

  (a)繼父死

  (b)因父死 無繼

  (c)其母有繼承權

  (d)以上皆是

  

 


 

睡夢中聽說簡答有兩題,小公主給了三題,所以就打了三題。

選擇題,大家都愛,小公主喜歡寫少少的字

所以,題目&答案東缺一塊西缺一塊,看答案就好吧?

印象中,主任給的順序幾乎都一樣=ˇ=


ㄌㄠˋ ㄟˇ ㄏㄞˊ 幫 a 宗旨:不負責任!! (是這樣嗎?)

飄飄我向來不負責任,所以,若答案有錯,恕不負責!!

考試加油吧~ 期中考努力一點,期末考可以混一點,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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