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稅法之解釋原則為何?


二、租稅法有何適用法則?


三、租稅法之適用流程為何?


四、何謂租稅法之基本原則?


五、試評論藝人之演藝所得為薪資所得抑或執行業務所得?如認定為薪資所得時應如何做租稅規劃?


六、輕微漏稅有減輕或免予處罰之規定,其立法意旨何在?其利弊如何?何種情形不適用減免處罰之規定?


七、張三於九十七年年度薪資總額為89萬,扣繳稅額1.2萬;其妻子阿美薪資所得32萬,九十七年度保險單據共3.2萬。夫妻倆育有一子就讀高中,張三父親72歲無謀生能力。試問:

(一)以何人為納稅義務人較有利?

(二)夫妻分別申報或合併申報薪資所得較為有利?

(三)採列舉扣除額或標準扣除額較為有利?

(四)其九十七年度應納或應退多少個人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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