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86

 

 甲、乙、丙、丁共有建地一筆,應有部分各為四分之一。

 甲、乙、丙未得丁之同意,亦未知會丁,即將該地全部出賣於戊。

 :(一)戊可否合法取得所有權?(二)丁可主張什麼權利?


答案可以合法取得依照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
詳情請洽小六法   

丁主張什麼權利 優先承購權 分割請求權 詳情請洽109~110

 

(一)戊可以合法取得所有權。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第一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即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二)丁可主張

(1)土地之買賣享有優先承購權

依土地法第34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2)丁只能像甲乙丙請求損害賠償。

(3)在尚未將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戊前,丁之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存在。

 

 

 



P.191

建設公司將五層樓房分層出售於乙、丙、丁、戊、己五人,基地所有權亦連同出賣於該房屋買受人,每人應有部分各五分之ㄧ,均已辦理所有權登記。

基地庭院並劃定停車位三處,另加價出賣,由乙丙丁三人分別買受使用。 

 

戊將其所有房屋所有權連同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五分之一賣於庚,並已辦理所有權登記,庚以乙、丙、丁三人占用停車位而未經登記,庚不受拘束,本於基地所有權共有人地位,將車輛停放乙之停車位,乙有無權利請求庚移去?


答案在
205頁的民法820條的3~9....結論到底有無權利 看不懂!!!

            

(一)乙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依民法820條庚是區分所有權人,就共用部分享有使用收益權。

故乙無權請求庚移去。

 

 


 

 

 

P.264

甲以其所有建地及地上平房一間為乙設定抵押權登記後,甲又於該平房上增建二樓一間並於該平房增建附屬平房兩間。

嗣乙因債權屆期末未受清償,聲請法院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

 

強制執行法院就增建部分可否依起拍賣? 

 

答案在P.286~287但是我不知道答案是什麼寫的有看沒有懂的==

 

 

 


 

 

 

 

P.289

 

甲有土地一筆,市價一千萬。

甲先就該土地設定六百萬元抵押權予債權人乙,向乙借款六百萬; 

之後,甲又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予丙,擔保丙的五百萬債權。 

之後,甲又再度設定兩百萬元的抵押權予丁。   

經查,甲除上述乙、丙、丁三位債權人外,尚欠戊、庚五百萬元,惟未設定抵押權擔保。 

如何分配各個抵押權人?

 

答案在P.292框框中





答案為樂麵屋小公主提供

正確性,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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