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86
甲、乙、丙、丁共有建地一筆,應有部分各為四分之一。
甲、乙、丙未得丁之同意,亦未知會丁,即將該地全部出賣於戊。
問:(一)戊可否合法取得所有權?(二)丁可主張什麼權利?
答案可以合法取得依照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 詳情請洽小六法
丁主張什麼權利 優先承購權 分割請求權 詳情請洽109~110
(一)戊可以合法取得所有權。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第一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即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二)丁可主張
(1)土地之買賣享有優先承購權
依土地法第34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2)丁只能像甲乙丙請求損害賠償。
(3)在尚未將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戊前,丁之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存在。
P.191
甲建設公司將五層樓房分層出售於乙、丙、丁、戊、己五人,基地所有權亦連同出賣於該房屋買受人,每人應有部分各五分之ㄧ,均已辦理所有權登記。
基地庭院並劃定停車位三處,另加價出賣,由乙丙丁三人分別買受使用。
問:戊將其所有房屋所有權連同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五分之一賣於庚,並已辦理所有權登記,庚以乙、丙、丁三人占用停車位而未經登記,庚不受拘束,本於基地所有權共有人地位,將車輛停放乙之停車位,乙有無權利請求庚移去?
答案在205頁的民法820條的3~9行....結論到底有無權利 看不懂!!!
(一)乙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依民法820條庚是區分所有權人,就共用部分享有使用收益權。
故乙無權請求庚移去。
P.264
甲以其所有建地及地上平房一間為乙設定抵押權登記後,甲又於該平房上增建二樓一間並於該平房增建附屬平房兩間。
嗣乙因債權屆期末未受清償,聲請法院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
強制執行法院就增建部分可否依起拍賣?
答案在P.286~287但是我不知道答案是什麼寫的有看沒有懂的=口=
P.289
甲有土地一筆,市價一千萬。
甲先就該土地設定六百萬元抵押權予債權人乙,向乙借款六百萬;
之後,甲又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予丙,擔保丙的五百萬債權。
之後,甲又再度設定兩百萬元的抵押權予丁。
經查,甲除上述乙、丙、丁三位債權人外,尚欠戊、庚五百萬元,惟未設定抵押權擔保。
問:如何分配各個抵押權人?
答案在P.292框框中
答案為樂麵屋小公主提供
正確性,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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